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局规范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舆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监测,是指借助舆情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工实时监控,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应对处置,是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意见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风险、有效引导舆情。

第六条 州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七条 州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州局党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州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州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准备口径等相关工作,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的舆情相关事宜。

第九条 涉及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的舆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处置。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十条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办公室组织州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涉及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务,迅速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有效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十一条 舆情收集。根据舆情监测信息,办公室视舆情级别,及时将监测情况编发州局舆情快报、舆情专报,报州局领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舆情预警。监测到涉及州局或全系统的重要舆情,办公室通过微信、电话、日报、快报、专报等形式进行预警,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三条 舆情反馈。州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关注本领域的舆情动态,对办公室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及市场监管的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及时报送州局办公室。

第四章 舆情应对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舆情研判、分级、处置、回应机制,做到统筹管理、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把握舆情应对主动权。

第十六条 舆情研判。办公室根据舆情监测信息,视情协调相关科室按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舆情分级:

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媒体报道量不大,对州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

敏感舆情,指媒体报道较多,有一定公众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对州局和全系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

重大舆情,指被重要媒体报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州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其中包括对州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存在严重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州委、州政府、云南省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主动回应的舆情等。

特别重大舆情,指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第十八条 舆情处置。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一般舆情,以舆情日报形式发出预警,或由办公室转州局相关科室和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关注。

(二)敏感舆情,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最新舆情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对外回应。

(三)重大舆情,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准备回应口径。在舆情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特别重大舆情,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启动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力争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九条 舆情回应。由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舆情回应包括准备口径、组织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一)准备口径。由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科室研究拟订回应口径,并报州局领导审定。同时,经州局领导同意,视情向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向省局报告。

(二)组织回应。根据舆情发展情况,由办公室商相关科室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州局相关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由办公室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四)评估总结。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建立舆情引导专家库,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及专家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舆情监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舆情监管队伍,州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为舆情监管第一责任处室、负责人为舆情监管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舆情工作联络员;建立健全外部能够快速反应、为市场监管部门鼓与呼、准确应对网络媒体的网络舆情评论员队伍。注重舆情分析、舆论导向,建立舆情收集和针对热点、焦点问题的快速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权威解读政策法规。

第二十二条 涉及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舆情,由办公室转交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应及时指导妥善应对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本地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州局转办的舆情应及时向州局反馈处置结果,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实时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的市场监管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州局可视情进行回应。州局与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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